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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讀者來信:凱哥您好,這是我失眠的第六個晚上。 我快26歲了,談過一次戀愛(網戀分分合合6年)最後決定放手,一直以來都是獨自生活,且享受這份自由、自在、自信。 半年前認識了一個比自己小兩歲的男孩,他很好,很貼心,且細緻,很上進,對未來充滿了信心。 接受這個男人後,他告訴我他離過婚,且有個女兒,我決定放棄這段感情,因為我接受不了,突然就丟了自尊。 我一個自信且優秀的人怎麼夠面對一個這樣的人,我害怕了,怕自己還是個孩子,卻要做個後媽,雖然我很喜歡孩子,可我真的沒有能力處理好以後的關係。 於是我刪掉了他的所有聯繫方式,後來再次聯繫上,我說服了自己,可以試試,畢竟是他年輕時不懂事。 ... 我們無話不說,他雖然比我小,可他成熟,我們有聊不完的天。無論什麼時候,他的一句有我在我就會安心一點點。 這樣的生活我們相處得都挺好,直到一周前,他在公司做報表到凌晨一點多,我等他到一點多,卻等到他突然說我們不合適,周邊的朋友都說他不該跟我在一起,他怕會連累我,他離過婚,有孩子,覺得配不上我。 當時我都懵了,我問他想好了嗎,他說想好了,我答應了。第二天早上起來看到凌晨四點多他又打了電話,我想結都結束了,也不用再回電話了,回到原來的生活挺好的。 可三天前我又接到他的電話,他聲音聽起來有些低多,我問他有什麼事兒他也沒說,就說了一句想聽聽我的聲音。 我掛了電話,收到了他的簡訊(都是希望我幸福之類的,我罵了他渣男,他反駁到你知道那晚都發生了什麼嗎?我的回覆是跟我沒關係,別再打擾我的生活)。 可是這幾天的我特別的不安,我從來沒有如此過,我居然會擔心他會不會出事兒,我想去看看當初那個說要排除萬難娶我的男人是因為什麼原因突然要跟我說算了。 我到底要不要去,我該怎麼辦? 凱紫回答: 姑娘,你最後一句問我,要去看看當初那個排除萬難要娶你的男人為什麼要和你說算了,那我就有三個疑問。 第一:你連面都沒有見過,是不是又是網上認識的? 第二:連面都沒有見過,談什麼排除萬難要娶你?你不覺得這很滑稽嗎?就只是嘴巴說說,啥也沒做,你還就當真了。現在很多男生真的就只是會打嘴炮,非常廉價,可是就這樣,還是一樣可以哄得女孩很開心。 第三:你說他成熟,但他的種種行為都不像是一個成熟的人該有的樣子,你確定是他成熟嗎?還是你對成熟的判斷出了問題?至少在我看來,一個男人可以因為自己的情緒而隨意的做出決定,這可不是什麼成熟的表現。 ... 關於你問我的問題,到底要不要去找他,該怎麼辦。 我想這個時候不是你要不要去的問題,因為如果你去,就意味著你打算和好,或者可以說,幾乎十有八九就是和好了。 那你要考慮的就是和好之後你打算怎麼辦? 你是不是真的能接受他,你又做好了將來在一起的準備了嗎? 這些問題你自己想清楚了,再決定要不要去找他吧! 另外我也想和姑娘們說,網戀不是不可以,但是為什麼網戀很難有結果,因為我們並不了解網絡背後究竟藏著一個怎樣的人,你所有獲取的信息全都是對方想告訴你的,這樣的了解只能是膚淺的,這樣的關係也很難能長久的維持。 網絡只是兩個人相識的一個媒介,最終想要在一起,還是需要落實到線下,還是需要兩個人有在一起的規劃,否則始終都只是談網戀,那不是浪費時間嗎? 02. 讀者來信:凱哥你好!我結婚一年多了,但是最近發現老公有好多瞞著我的,我們還沒結婚前就瞞著我貸款去借給同事錢,我還是最近才發現。 本來家境就不充裕,他還貸款了二十萬去借給同事,現在同事還不上,我們每個月還要還貸款。 現在還有了寶寶,寶寶六月就出生了,他家是單親家庭,和她媽媽一起,她媽媽還愛打麻將,整天找我們要錢。 現在生活過得一塌糊塗,凱哥,我現在該怎麼辦?進退兩難。 凱紫回答: 姑娘你好,我不知道你和老公是認識多久結婚的,怎麼會在結婚後才發現這個人有多糟糕。 ... 至少從他貸款給同事就說明了這個人性格上的兩個缺陷。 第一:死要面子,打腫臉充胖子; 第二:沒有誠信,不把自己負債的事實告訴你。 在任何一段婚姻里,如果伴侶是這樣的人,那可以預見,這樣的婚姻必然會危機重重。 因為這是一個不懂得為未來做打算、沒有責任心,並且自卑脆弱的男人。 現在孩子馬上就要出生,換誰都是兩難,我給你幾個建議: 第一:趕緊和你父母商量,這樣的婚姻如果繼續維持下去,誰也不知道他還會不會繼續為了面子而放棄家人的感受和他應該承擔的責任。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風險太大,是否要止損,這需要你父母的支持和幫助。 第二:和他溝通,了解這二十萬的真實去向,借給誰,什麼原因,什麼時候借的,還不上的原因是什麼。最關鍵的是,他打算怎麼辦,如何妥善的處理這件事情,是否有個明確的規劃? 第三:和你父母一起和他以及他母親一起坐下來談一談,看看他母親的態度。 第四:問一問他孩子出生後的規劃,尤其是費用怎麼安排? 說完這些建議,其實也改變不了現在糟糕的局面,只能是大家意識到嚴重,來商討對策罷了。 希望姑娘們以後在結婚前一定要看清楚對方的人品、性格還有家庭,再充分了解,並且確定自己可以接受之後再決定進入婚姻,這才是對自己負責的表現。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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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克允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誤打誤撞進入了法律的世界,卻也默默地走到了現在。非常討厭考試,卻也莫名地完成了幾次重大的考試。到目前為止沒搞懂過什麼是正義,所以對於正義魔人總是感到不可思議。

  身為一個執法者,只期盼自己能夠做到如同「克允」這個名字的由來──「惟明克允」一般,明察事物,然後公正地對待,令人信服。

  總是認為這個世界就是因為有許多的小善小惡,所以才顯得多彩繽紛。讓我們一起為這個世界創造更多的色彩,共同完成這本屬於我們自己的繪圖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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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解題概念說明 ‧1

Chapter 1 權利主體:人與人格之保護
第一節自然人之權利能力1-3
觀念建構 胎兒之權利能力 ‧1-4
題型1-1-1 胎兒的權利能力 97司法事務官第1題 ‧1-5
Try again 99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9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4題(節錄) ‧1-10
觀念建構 死亡宣告 ‧1-11
題型1-1-2 死亡宣告之聲請人與效力範圍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1-14
Try again 75司法官第 1 題 ‧1-16
Try again 102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1題 ‧1-16
題型1-1-3 死亡宣告之效力 103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 1 題 ‧1-17
Try again 100軍法官第1題 ‧1-20
Try again 103台大轉學考第1題(節錄) ‧1-21

第二節法人1-22
觀念建構 壹、法人權利能力 ‧1-22
貳、法人種類 ‧1-23
參、法人之機關 ‧1-24
肆、法人民事責任 ‧1-25
題型1-2-1 法人之權利能力
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26
題型1-2-2 董事變更與登記對抗
102鐵特高員三級運輸營業第2題 ‧1-28
Try again 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1-29
題型1-2-3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
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30
題型1-2-4 法人之侵權責任
102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32
Try again 102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35
題型1-2-5 影子董事與法人侵權
105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1題 ‧1-36
題型1-2-6 總會決議瑕疵與救濟 100台大轉學考第1題 ‧1-39

第三節人格之保護1-43
觀念建構 ‧1-43
題型1-3-1 人格權侵害之救濟 92律師第1題 ‧1-44
題型1-3-2 居住安寧權
97高考三級法制、公平交易、智財行政第1題 ‧1-46
Try again 98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行政執行官、公證人第1題 ‧1-48
題型1-3-3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
101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1-49

Chapter 2 權利與權利客體:物、物權與債權
第一節物的概念與孳息2-3
觀念建構 ‧2-3
題型2-1-1 主物與從物 103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4題 ‧2-5
題型2-1-2 不動產與其成分
103台大轉學考第2題 ‧2-6
題型2-1-3 不動產出產物之歸屬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2-8
Try again 79司法官第3題 ‧2-11
題型2-1-4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0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2-11
Try again 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節錄) ‧2-13

第二節物權與債權2-14
觀念建構 ‧2-14
題型2-2-1 物權法定原則 95司法官第3題(節錄) ‧2-15
題型2-2-2 債權物權化:預告登記 100司法官第1題(節錄) ‧2-17
題型2-2-3 使用借貸契約的債權物權化?
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2-18
Try again 99台大法研B卷第2題 ‧2-23

Chapter 3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靜態元素
第一節意思表示3-3
觀念建構 ‧3-3
題型3-1-1 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104普考戶政第1題 ‧3-5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3-7
題型3-1-2 對話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102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3-8
Try again 101律師第6題(節錄) ‧3-10
題型3-1-3 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
103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11

第二節自然人之行為能力3-13
觀念建構 意義 ‧3-13
題型3-2-1 「行為」能力 101普考財稅行政第1題 ‧3-13
觀念建構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3-15
題型3-2-2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法律行為之效果
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3-19
Try again 108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3-22
題型3-2-3 處分特定財產之允許 92司法四等書記官第1題 ‧3-22
Try again 102退除役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3-24
題型3-2-4 獨立營業之允許 99律師第1題 ‧3-25
Try again 96司法四等書記官第3題 ‧3-26
題型3-2-5 限制行為能力人施用詐術
99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1題 ‧3-27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節錄) ‧3-28
題型3-2-6 已取得行為能力本人之承認權
103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3-29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 ‧3-31
題型3-2-7 未成年人離婚後回歸限制行為能力人?
104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1題 ‧3-32
題型3-2-8 精神錯亂與法律行為之效力 102普考戶政第2題 ‧3-33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節錄) ‧3-35
觀念建構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3-35
題型3-2-9 監護宣告之要件與效力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3-37
題型3-2-10 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102家事調查官第1題 ‧3-38
Try again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4題 ‧3-40
Try again 104鐵路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1題 ‧3-40
Try again 99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 ‧3-41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3-41
題型3-2-11 輔助人之權限 102司法三等書記官第1題 ‧3-42

Chapter 4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動態發展
第一節意思表示的故意不一致:虛偽意思表示4-4
觀念建構 ‧4-4
題型4-1-1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與第三人之保護
107家事調查官第1題第1小題 ‧4-5
題型4-1-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詐害債權
99地政士第1題 ‧4-7
Try again 92司法官第1題 ‧4-9
Try again 102鐵特員級運輸營業第2題 ‧4-10
Try again 104薦任升官等戶政第2題 ‧4-11
Try again 99高考二級一般行政第1題 ‧4-11
題型4-1-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取得 95律師第1題 ‧4-12
Try again 102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3題 ‧4-14
題型4-1-4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第三人之解釋
88司法官第1題 ‧4-15
Try again 97關稅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 ‧4-18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2題 ‧4-18
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法制第1題 ‧4-19
題型4-1-5 借名登記契約 105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4-19
Try again 107高考三級公平交易管理第1題 ‧4-24

第二節意思表示的偶然不一致:錯誤4-26
觀念建構 ‧4-26
題型4-2-1 表示行為錯誤 9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31
Try again 91律師第2題 ‧4-34
Try again 101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4-35
題型4-2-2 物之性質錯誤與除斥期間 105普考戶政第1題 ‧4-35
題型4-2-3 物之性質錯誤與損害賠償
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4-37
Try again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4-40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 2 題 ‧4-40
Try again 105原住民三等地政第1題 ‧4-41
題型4-2-4 形成價值之因素錯誤與價值錯誤
104高考二級一般行政第1題 ‧4-42
題型4-2-5 故意傳達錯誤 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 ‧4-44
Try again 102政大轉學考第2題 ‧4-45

第三節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詐欺與脅迫4-47
觀念建構 ‧4-47
題型4-3-1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
104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2題 ‧4-49
Try again 100關稅法務第1題 ‧4-51
題型4-3-2 不作為詐欺與第三人詐欺
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 ‧4-52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1題 ‧4-56
Try again 102關稅法務第1題 ‧4-57
Try again 96原住民三等地政第2題 ‧4-58
Try again 102稅特三等稅務人員各科別第1題 ‧4-58
Try again 106公務、關稅人員升官等第2題 ‧4-59
Try again 10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2題 ‧4-59
題型4-3-3 受脅迫之意思表示與善意取得
98鐵特高員三級運輸營業第1題 ‧4-60
Try again 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第2題 ‧4-62
Try again 105司法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4-62
Try again 107地特四等戶政第1題 ‧4-63
Try again 108三等財稅法務、關稅法務第1題 ‧4-64

Chapter 5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規制、附款與效力
第一節法律行為的規制:強行規定、公序良俗與
暴利行為 ‧5-3
觀念建構 ‧5-3
題型5-1-1 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
105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2題 ‧5-5
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5-8
Try again 105原住民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5-9
題型5-1-2 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
101鐵特高員三級事務管理第4題 ‧5-9
Try again 104家事調查官第2題 ‧5-11
題型5-1-3 賭債非債 106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
人事行政第1題 ‧5-12
題型5-1-4 暴利行為 101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 ‧5-13

第二節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與期限5-16
觀念建構 ‧5-16
題型5-2-1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
100司法官第1題(節錄) ‧5-18

第三節法律行為之效力5-19
觀念建構 ‧5-19
題型5-3-1 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
10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5-20
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法院書記官第1題 ‧5-22

Chapter 6 第三人所引起之權利變動:無權處分與代理
第一節無權處分6-3
觀念建構 ‧6-3
題型6-1-1 無權處分基本型 102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6-4
Try again 97軍法官第1題 ‧6-6
題型6-1-2 無償的無權處分 95司法四等書記官第1題 ‧6-7
Try again 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 ‧6-10
題型6-1-3 有償無權處分之後續求償
104升官等薦任法制、商業行政、智財行政第2題 ‧6-11
Try again 102司法官第1題(節錄) ‧6-14
Try again 96司法官第4題(節錄) ‧6-15
題型6-1-4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 104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6-15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 ‧6-17
Try again 102升官等薦任法制、商業行政、智財行政、消保第2題 ‧6-18
題型6-1-5 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
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6-19
Try again 103地特三等地政第1題(節錄) ‧6-21
Try again 102家事調查官第2題 ‧6-22
題型6-1-6 債權雙重讓與之效力 83司法官第3題(節錄) ‧6-22

第二節代理6-26
觀念建構 代理 ‧6-26
題型6-2-1 未成年人與代理權授與行為無因性
104升官等薦任戶政第1題 ‧6-28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30
Try again 94 律師檢覆2第1題 ‧6-31
Try again 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6-31
題型6-2-2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瑕疵 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6-32
Try again 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34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1題(節錄) ‧6-35
Try again 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 ‧6-36
題型6-2-3 雙方代理、自己代理之效力
103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 ‧6-37
Try again 98司法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6-39
Try again 95 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1題 ‧6-40
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41
觀念建構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6-41
題型6-2-4 無權代理基本題 102高考三級戶政第3題 ‧6-43
Try again 10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6-44
題型6-2-5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性質
100稅務三等各類科第1題 ‧6-45
題型6-2-6 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103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6-48
Try again 94第一次地特法制第1題 ‧6-50
題型6-2-7 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 104家事調查官第1題 ‧6-50
題型6-2-8 代理權撤回之表見代理
105原住民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第1題 ‧6-53
Try again 102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 ‧6-55
Try again 107司特三等檢察事務官第3題 ‧6-55
題型6-2-9 自始無代理權之表見代理
104地特四等戶政第1題 ‧6-55
Try again 96高考三級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6-57
Try again 99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2題 ‧6-58

Chapter 7 權利行使的界限
第一節消滅時效7-3
觀念建構 ‧7-3
題型7-1-1 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請求權與消滅時效
104地特四等戶政第2題 ‧7-4
Try again 94身心三等地政第2題(節錄) ‧7-5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節錄) ‧7-6
Try again 92律師檢覆第1題 ‧7-6
題型7-1-2 無權占有他人之物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05高考三級法制、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公交行政、
智財行政第2題 ‧7-8
Try again 102身心三等法制第1題(節錄) ‧7-11
Try again 95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7-11
題型7-1-3 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品」之意涵
103司特三等書記官、公證人、行政執行官第1題 ‧7-12
Try again 99地特三等地政第2題 ‧7-14
Try again 106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2題 ‧7-14
題型7-1-4 消滅時效中斷與時效完成後之擔保物取償權
97民間公證人第1題 ‧7-15
Try again 99法制、公交管理、智財行政第1題 ‧7-17
Try again 102普考戶政第1題 ‧7-17
題型7-1-5 債權憑證與消滅時效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 ‧7-18
題型7-1-6 消滅時效不完成
101高考三級法制、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公交管理、
智財行政第2題 ‧7-24
Try again 100司特三等書記官、行政執行官、公證人第2題 ‧7-25
Try again 10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7-26

第二節誠信原則、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7-27
觀念建構 ‧7-27
題型7-2-1 權利濫用 97司法官第1題 ‧7-29
題型7-2-2 權利失效理論 103北大法研第1題 ‧7-31
題型7-2-3 緊急避難
104地特三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第1題 ‧7-33
題型7-2-4 正當防衛 106普考戶政第1題 ‧7-35
 

二版序

   很高興本書即將進入二版,這次的改版內容主要是將一版出版以後到108年間的國考題目擇要收錄,另外就全書的解題內容重新審視後,針對部分題目予以適當改寫,並將先前已經發現的錯誤予以修正,希望能使本書更臻完善。

  民法總則編因為長期以來並沒有重大修正,相關的爭議大多已經被討論過了,所以不太會有什麼新內容,算是考點相當固定的考科,各位只要跟著書上的例題認真練習,穩紮穩打的準備,應該可以讓你從容面對大多數的考題。

  這本書的改版,首先要感謝先前許多讀者的不吝指教,這些寶貴意見對於本書的改版極具助益。此外,責編肇昌不僅細心校對,挑出了許多細小問題,也給了相當有用的建議,在此由衷表示感謝。

  最後,儘管本書已經盡力挑出所有可能的錯誤,然而仍可能有漏網之魚,倘若各位讀者在閱讀本書時,發現有疏漏之處,墾請務必來信指正,筆者感謝在先。如果對於書中的內容有不解或疑惑之處,也歡迎您寫信詢問,或是至臉書找到《克允的11號法律研究室》後私訊給我,我會盡快利用公餘時間回覆。

克允
2019年6月12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9879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28頁 / 17 x 23 x 1.6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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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載

Chapter 4 權利變動:法律行為的動態發展
 
上一個章節學習到形成一個法律行為需要具備何種靜態元素之後,接下來在這個章節我們將要學習法律行為會如何發展,以及相關的效力為何?在此先跟各位提示一個重要的觀念,在這個章節中,其實所有的效力判斷,都是在「尊重當事人真意」和「保護交易安全」二個價值間權衡,只是法律在不同的情況下,偏好保護哪一個價值而已,考試時,如果真的寫不出來,要掰肯否兩說,從這兩個價值去著手,應該可以順利寫出兩說。也由於會涉及到交易安全的保護,所以本章的考題經常會涉及「善意取得」,相關的條文以及內容,也是必須要學習的地方。
 
本章的第一節,我們將會介紹所謂意思表示的故意不一致,也就是「虛偽意思表示」的情形,什麼是虛偽意思表示? 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為何?倘若涉及到第三人時,當事人雙方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為何?這幾個問題是屬於這個章節中必須要注意的地方。另外,在本節我們也會介紹一個已經存在好多年的爭議問題:「借名登記」,這是臺灣社會上很常見的一個狀況,也因此產生了很多訴訟,實務和學說對此都曾表示見解,自然也就有高度的可考性。
 
第二節我們將會進入到「錯誤」的世界,也就是意思表示的偶然不一致,錯誤這個章節不太容易念,所以可能要多花一點時間在這上面,在本節中,首先必須要會區辨題目中的錯誤是哪一種錯誤類型?是動機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形成價值的因素錯誤?還是價值錯誤?這會影響到後續的效力,所以在一開始就要正確區辨出來,接著才根據不同的錯
 
誤類型,適用不同的條文解決問題。所以,這一章的大重點就是區分出錯誤的類型,基本上只要錯誤的類型判斷正確, 大概題目也就解決了。
 
第三節則是介紹所謂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也就是行為人受到「詐欺」和「脅迫」時,應該如何救濟?在此因為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受到了壓迫,所以允許表意人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可是這樣沒什麼好考的,所以在本節之中,經常會跑出一個善意的第三人,此時是否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即成為重點。
 

 

 

 

 

 

 

文章來源取自於:

壹讀 https://read01.com/BJj0jx8.html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exep/assp.php/888words/products/001082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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